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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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28号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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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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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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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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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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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28号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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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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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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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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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28号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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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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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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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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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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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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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否 |
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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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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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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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广播电视条例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提交开办广播电视站申请材料 |
材料合格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
2工作日 |
— |
办理 |
接收申请开办广播电视站的相关材料并审查 |
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并签署意见;不符合审查要求时,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 |
15工作日 |
— |
办结 |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
3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0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5588916(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