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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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实施主体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基本编码 000132115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7622130001321150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8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2-66200103;0532-6620949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可行性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广播电视条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提交开办广播电视站申请材料 材料合格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2工作日
办理 接收申请开办广播电视站的相关材料并审查 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并签署意见;不符合审查要求时,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 15工作日
办结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3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0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5588916(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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