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 |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查看原文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 |
|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
查看原文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 |
|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 |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拟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审核提交资料 |
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
个工作日 |
— |
受理 |
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个工作日 |
— |
许可 |
发放批件 |
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 |
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