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或者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业港口认定申请书(功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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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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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受理渔业港口认定申请 |
1.渔港是否经认定公布;2.是否影响渔业生产需要 |
0 |
是否受理 |
审查 |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审查渔业港口认定申请,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2.部门间无争议 |
0 |
提出审查意见 |
决定 |
受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由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作出是否同意渔港性质、功能改变的决定 |
是否符合条件 |
0 |
作出决定 |
发证 |
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的名义向渔港所有人出具渔港性质和功能改变的证书 |
是否符合要求 |
0 |
发证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渔港性质、功能改变审核的决定。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渔港性质和功能改变直接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
回答: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