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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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二十条:凡在本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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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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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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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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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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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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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后由海洋渔业部门现场打印 |
否 |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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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营业执照可获取并提交电子证照,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户口本由公安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由设立时登记机关核发 |
是 |
渔业组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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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 |
无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 |
否 |
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该说明是指申请人提供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承诺性说明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 |
否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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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船舶检验机构开具 |
否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或区市船籍港登记机关 |
否 |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或区市船籍港登记机关 |
否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首次申领捕捞许可证的,需提交。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或区市海洋渔业部门 |
否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需提交原证件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或区市海洋渔业部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0 |
是否受理 |
审查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提出办理意见 |
材料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
0 |
办理意见 |
审批 |
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
无 |
0 |
是否批准 |
办结 |
制作并发放证件 |
无 |
0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捕捞许可证过期如何办理?
回答:因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导致捕捞许可证被注销,船舶所有人仍需继续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理。渔船整改处理后,船舶所有人须按渔船更新改造要求重新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