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司发通〔2018〕131号 |
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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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中办发〔2016〕30号 |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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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
山东省司法厅 |
鲁司〔2020〕3号 |
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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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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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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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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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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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公司律师设立备案表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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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自行填写 |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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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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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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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经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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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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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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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省律师协会出具 |
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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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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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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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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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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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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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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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单位提供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见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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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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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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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单位出具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审查 办结 |
按规定审查 |
按标准审查 |
无确定时限 |
审核通过/ 补齐通过 |
受理 |
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材料需要补正的,属于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属于信函和网络受理,工作人员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 |
受理、初审、转报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转报省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初审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 |
受理、初审、转报省厅均在1个工作日完成 |
将所有材料和办理意见报省厅 |
暂无法律救济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省级制证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公司律师,是否需要实习
回答:不需要实习,需单位同意,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公司公职律师培训,考试通过后,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