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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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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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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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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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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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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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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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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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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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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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7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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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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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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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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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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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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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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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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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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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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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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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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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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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
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宗教团体)对公账户近一年交易流水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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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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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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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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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土地、规划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提出审核意见 |
受理、审核 |
符合受理条件 |
5 |
— |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
提出审核意见 |
符合许可条件 |
10 |
— |
|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
审查 |
符合许可条件 |
10 |
— |
| 作出许可决定 |
作出许可决定 |
符合许可条件 |
5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5586916(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谁提出申请?
回答: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