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 |
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查看原文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部、卫生部 |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 |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发〔2012〕52号 |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第55项。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发〔2013〕27号 |
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查看原文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
卫生部 |
卫办监督发〔2011〕80号 |
全文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 |
查看原文 |
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 |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查看原文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
卫生部 |
卫监督发〔2011〕80号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鲁卫发〔2019〕12号 |
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从本网页“空白表格”处下载 |
否 |
产品检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可从本网页“空白表格”处下载,检验报告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
否 |
产品彩色照片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青岛市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可实行告知承诺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 |
是 |
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产品材料及配方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企业标准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请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填报 |
否 |
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商标注册管理部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完整等。 |
1个工作日 |
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 |
审查 |
审核申请材料,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
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4个工作日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决定 |
复核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以书面方式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2个工作日 |
审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办结 |
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明确送达方式、时限等,符合法定形式。 |
1个工作日 |
发证办结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1234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05
市级: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饮用水卫生安全性评价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结果名称:饮用水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结果样本:
下载
联系方式:0532-66209508
问题:我生产反渗透净水器,需要办理卫生许可批件吗?
回答:反渗透净水器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属于涉水产品,应当办理卫生许可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