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
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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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大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 |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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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2.不改变海域用途;
3.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4.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5.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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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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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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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可以在本页面申请材料“空表下载”处下载 |
否 |
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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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 |
否 |
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实物类
|
必要
|
可获取并提交电子证照,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市或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 |
是 |
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具有相关批准权的部门对用海设施出具的有关证明。 |
否 |
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 |
否 |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需核对原件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区市税务机关出具 |
否 |
资质、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实物类
|
必要
|
可获取并提交电子证照,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设立时登记机关核发 |
是 |
资质、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可获取并提交电子证照,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资质、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材料齐全、填写规范、完整等。 |
1 |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送达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
审查 |
审查海域转让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
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转让规定。 |
1 |
拟出审查意见。 |
决定 |
对用海转让提出审查意见 |
同意或不予审批 |
3 |
同意转让的,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1.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2.不改变海域用途; 3.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4.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5.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