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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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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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房[2016]275号 |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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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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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
否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市/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产生并提供 |
否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或书面承诺函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住建部 |
是 |
相关人员社保证明和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劳动人社部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收取材料 |
依法 |
1个工作日 |
审查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合法并公示 |
依法 |
15个工作日 |
公示 |
制发证书 |
平台确认、新申请备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备案 |
4个工作日 |
核发备案证书 |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时长多久?
回答:需要公示,公示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