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1989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2019年第790号修订 |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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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2.当事方共同申请;3.未提起仲裁或诉讼。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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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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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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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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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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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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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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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双方调解申请 |
1.当事各方共同提出 |
0 |
由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 |
审查 |
审查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
1.当事各方共同提出;2.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提出;3.未申请仲裁或诉讼。 |
0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办结 |
对民事纠纷就行调解 |
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情况促成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
0 |
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9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纠纷调解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