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保护渔业航标奖励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及样本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申请材料 |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0 |
接收材料 |
审核 |
核实是否予以奖励 |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0 |
决定是否纳入奖励 |
奖励 |
对申请人予以奖励 |
已纳入奖励计划 |
0 |
兑现奖励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9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常见的渔业航标种类?
回答:灯桩和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