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第二十三条 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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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业水域拆船污染纠纷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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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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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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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格式,所以无空白表格和示例样表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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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是否管辖 |
1.当事各方共同提出;2.管辖范围内 |
0 |
通知当事各方受理情况 |
调解 |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调解 |
损失情况、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 |
0 |
进行调解 |
办结 |
形成调解协议 |
形成调解协议 |
0 |
形成调解协议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对拆船污染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回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