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第666号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八条第一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其他 |
行业部门出具 |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其他 |
证件发放单位出具。 |
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证件发放单位出具 |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6.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登记机关 |
7.申请采取告知承诺制的,需提交《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依法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0个工作日 |
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
2个工作日 |
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
现场勘验 |
进行现场踏勘 |
发函至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现场勘验 |
1个工作日 |
反馈现场勘验结果 |
决定 |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1个工作日 |
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地点?
回答: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1-14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