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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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初审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四处
基本编码 370173012004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370173012004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41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1 通办范围 2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负责出版物印刷(含数字印刷)企业设立审批的初审工作。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
特别程序种类 特别程序种类(非延长审批)
办理方式 4
是否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是    告知承诺书模版
办理结果名称 印刷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2-09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353室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2-09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印刷企业设立申请书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按照本网页示例样表填报
《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根据空白表格及实际情况填报
营业执照(实行告知承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核发
企业章程(实行告知承诺)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通过设立公司所在审批服务局打印或自行上网打印(青岛市企业开办一体化平台网站)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
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购买设备的发票)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购买设备的发票复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法规培训证复印件(法规培训证办理咨询电话85815155)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法规培训证由市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发,身份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发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3.需补正的申请材料属可容缺受理范围内的材料,申请人可自愿提出申请,做出容缺受理承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完整等。 0个工作日工作日 受理意见:《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
审核 审核申请材料,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个工作日工作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转报省局 复核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转报省局。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决定。 0个工作日工作日 转报省局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负责实施权限内行政审批以及有关政务服务。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回答:可以。
问题:咨询电话?
回答:0532-66209528
问题:是否需要提供设备购买发票?
回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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