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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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
国家海洋局 |
国海发〔2006〕27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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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款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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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有关项目用海审批权限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本省管辖海域,国务院确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范围内,除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以外,其他非围海、填海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管控要求,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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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需要用海预审意见用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项目用海属于本级用海预审权限;^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申请海域未设置、未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或利益相关者具有可协调途径;^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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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海预审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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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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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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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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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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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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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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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5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海域使用申请书(空白样表),参照示例范本填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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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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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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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提供纸质版和word版,除涉密敏感项目,还需提供公开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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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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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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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仅限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供,需要申请人与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
否 |
|
生态评估报告(涉及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面积50公顷以下且不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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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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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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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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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涉及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面积50公顷以下且不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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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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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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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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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海公益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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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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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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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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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相关政府或部门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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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海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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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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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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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
否 |
|
县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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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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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出具。仅限省级、市级海域使用预审权限的用海项目提供。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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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用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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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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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仅限省级、市级海域使用预审权限的用海项目提供。 |
否 |
|
市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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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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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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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出具。仅限省级海域使用预审权限的用海项目提供。 |
否 |
|
市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用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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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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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人民政府出具。仅限省级海域使用预审权限的用海项目提供。 |
否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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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证明复印件。 |
是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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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项的提供;申请人自行下载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参考示例范本填写。 |
否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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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仅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
是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海洋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预审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
0 |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海洋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预审申请材料。 |
| 受理 |
受理机关对照事项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2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
| 审查 |
各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
15 |
符合条件且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的,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项目用海的审查意见;符合条件但属于上级机关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审查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
| 审批决定 |
审核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审批决定。 |
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
2 |
审核同意的,以审核机关名义印发用海预审意见;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决定书送达 |
审核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用海预审意见。 |
用海预审意见符合公文规范标准与要求。 |
1 |
申请人可以现场领取用海预审意见,也可以由审核机关邮寄送达。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椄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海域使用论证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结果样本:
下载
联系方式:0531-51791589
问题: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几年?
回答: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