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 年 6 月主席 令第 4 号 |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
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
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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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 月修改 |
第
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
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
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
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
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 “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
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
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2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
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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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特
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
作场所 ;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
位责任等制度 ;
2.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
3
技术规范、标准 ;
(2)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
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
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
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
的软、硬件 ;
(3)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
能力 ;
(4)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的基本
要求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七条至第九条相应的基本条件和第十四条
相应的专项条件。(锅炉制造申请适用)
(2)应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相应的基本条件。(压力容器制造申请适用)
(3)应满足《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附件 C 相应的资源条件。(压力管道原件制造
申请适用)
(4)应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规则(试行)》附件 2 相应的基本条件。(机
电类特种设备制造申请适用)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还应
当具备的条件
(1)应满足《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规则》附件 A 和附件 B 相应的人员和生产
条件。(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申请适用)
(2)应满足《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附件 B 相应的资源条件。(压力管道安装申请
4
适用)
(3)应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许可规则》附件 2 相应的基本条件。(机
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申请适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http://amr.shandong.gov.cn/art/2019/11/12/art_102921_7600010.html |
否 |
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从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 :http://sdxy.gov.cn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组织 |
否 |
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注销,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终止申请书(适用于申请人终止已受理的申请事项)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特种设备变更申请表(适用于变更申请)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申请表,填写原因并加盖公章 |
否 |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和变更核准材料(无法在线核验时)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自行提供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材料完整齐全,做出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
符合准则要求 |
3个工作日 |
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批 |
材料合格的准予许可,不合格的不予许可 |
符合准则要求 |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12348
行政诉讼
部门:市南法院立案庭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市南法院立案庭
电话:0532-8088080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如何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回答:可以拨打电话0532-66209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