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母婴保健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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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 |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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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 |
)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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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卫妇发〔1995〕第7号,2019年2月修改 |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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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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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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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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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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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从业人员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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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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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备培训资格的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等 |
单位书面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1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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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窗口人员以邮寄或传真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
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0.25个工作日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
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材料审查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0.25个工作日 |
综合各方面结论 |
审批 |
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0.25个工作日 |
审批决定 |
发证办结 |
通知申请人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发证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发证办结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网上申请后是不是不用管了?
回答: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将材料邮递至行政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