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BA
所属部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扫二维码可在手机端查看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实施主体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承办机构 市场配置促进处
基本编码 373020001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908993373020001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意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3楼358室
电话:0532-662096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503室
电话:0532-8588698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工程建设专窗Y1—Y9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农村部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农村部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省农业农村厅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根据办理意见,进行备案或不予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0个工作日 备案、不予备案
审核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意见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 0个工作日 办理意见
受理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0个工作日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回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
回答: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问题: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回答:1.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