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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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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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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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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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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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用名称: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每证10元
2、
费用名称: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每证10元
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和身体条件,需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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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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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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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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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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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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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由受理岗现场打印后,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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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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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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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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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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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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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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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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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人申请 |
提供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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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核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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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审核相关资料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
按部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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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决定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或决定审验驾驶证通过 |
审核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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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