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合格证核发(市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3市应急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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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款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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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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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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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合格证核发(市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3市应急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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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款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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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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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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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二)完成法定培训学时并经考核合格^(三)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或营业执照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山东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批 |
签署审批意见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签署审批意见 |
审核 |
对承办人提出的办证意见进行审核 |
审查考核合格情况 |
1个工作日 |
提出审核意见 |
受理、审查 |
对考核合格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受理 |
考核合格成绩是否达到发证标准 |
3个工作日 |
受理并审查通过的,提报进行审核和审批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2 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6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回答: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问题:咨询电话
回答:0531-82083297
问题:如何鉴别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真伪
回答:进入应急管理部(http://cx.mem.gov.cn/)或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http://124.128.19.224:9080/ETC/AJKS/internetSearch/searchCert)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