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扫二维码可在手机端查看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17128002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17128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1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4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工程建设专窗Y1—Y9号
电话:0532-66200000 青e问·云客服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工程建设专窗Y1—Y9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原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调整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原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调整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查看原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查看原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查看原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燃气设施改动的申请表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燃气设施的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窗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窗受理人员当场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个工作日
决定 审核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企业颁发审核结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即办 个工作日
网上公示 对办理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个工作日
发送证照 申请事项办理结果 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