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2024年5月9日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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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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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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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用名称: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按件收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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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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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提供 |
否 |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否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
否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 |
否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0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1 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 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 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 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 是否存在异议登记;
7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0.5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1 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 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 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 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 是否存在异议登记;
7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0 |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庭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6号A座;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80880996;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0532-12368;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668789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该不动产登记事项,是否可以网上预约?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