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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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由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
基本编码 000144102002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44102002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7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华侨来鲁定居向拟定居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并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华侨户籍注销信息和居住信息及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申请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并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申请表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3-09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3-09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主席令第57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查看原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 国侨发〔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公安厅(局)、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公安局、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要求,做好为侨服务工作,现就贯彻执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中有关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把握《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五条“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的规定,申请人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回国定居的,无需提供原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取消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提交出入境记录的证明材料,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前,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此外,其他涉及办理华侨回国定居需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事项,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原则上应一律取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要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规范工作流程,为华侨办理回国定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作。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公安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主席令57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查看原文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13〕18号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鲁侨发〔2015〕23号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并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申请表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查看原文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13〕18号)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鲁侨发〔2015〕23号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每年三月份将华侨来鲁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查看原文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13〕18号)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应当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份将华侨回国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山东籍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来鲁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已在鲁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原户籍注销地已没有近亲属的山东籍华侨,可以向本人名下房产、或非原户籍注销地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二寸彩色免冠近照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出入境记录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驻外使领馆核发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房管所核发
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5个工作日
审查 核查华侨户籍注销信息、居住信息、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审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17个工作日
核准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准 核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 10个工作日
制证、发证 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1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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