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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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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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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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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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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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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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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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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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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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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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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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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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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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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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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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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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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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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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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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拟投入车辆和拟聘用驾驶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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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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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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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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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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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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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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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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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自备 |
否 |
符合运营要求的公交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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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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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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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居住所在地公安机关 |
否 |
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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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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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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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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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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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决定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5个工作日 |
—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个工作日 |
— |
申请 |
申请人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