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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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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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是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等;二是生产经营困难的程度要符合要求,即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6个月以上,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关于缓缴医疗保险费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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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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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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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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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初审报送 |
初审报送 |
一是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等;二是生产经营困难的程度要符合要求,即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6个月以上,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初审通过后报省局批复 |
审核批复 |
省有关部门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3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160877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青岛市山东路16号
市级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级规定,主动公示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接收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申请并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级部门。
3.指导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无
回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