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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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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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审核
实施主体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基本编码 370736001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55559337073600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29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2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2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的受理,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负责初审,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负责审核。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超过20个工作日的或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超过45个工作日的,应该在设定依据中予以说明。)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我市两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省审核(省审核时间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名称 省医保局同意缓缴医疗保险费用的批复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F11至F26窗口;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1-28号窗口;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公共服务大厅1-11号
电话:市南分中心电话:0532-85710157;市北分中心电话:0532-85620095;李沧分中心电话:0532-8465022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F11至F26窗口;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1-28号窗口;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公共服务大厅1-11号
电话:0532-85770609
受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M区,F11至F26窗口;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1-28号窗口;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1楼公共服务大厅1-11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查看原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是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等;二是生产经营困难的程度要符合要求,即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6个月以上,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关于缓缴医疗保险费用的申请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初审报送 初审报送 一是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等;二是生产经营困难的程度要符合要求,即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6个月以上,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通过后报省局批复
审核批复 省有关部门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30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160877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青岛市山东路16号
市级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级规定,主动公示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接收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申请并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级部门。 3.指导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无
回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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