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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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核、审核通过 |
1、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2、经办机构受理审核;3、反馈办理结果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即时办理 |
符合条件即时办结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160877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38818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单位提交材料后多少日办结
回答:材料齐全,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