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九条
第二款
渔业港口使用的海域、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或者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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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九条
第二款
渔业港口使用的海域、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或者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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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九条
第二款
渔业港口使用的海域、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或者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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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港性质、功能改变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表格并根据示例样表填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决定 |
根据审核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决定 |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影响安全管理。 |
0个工作日 |
同意或不同意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批文 |
审核 |
审核渔港性质或功能改变申请 |
1.渔港是否经认定公布;2.是否影响渔业生产需要 |
0个工作日 |
做出是否同意改变的决定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0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渔港还未经认定公布,可以提交渔港性质、功能改变审核的申请吗?
回答: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