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第二十四条:“(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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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山东省人大 |
(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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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20年7月第七次修正) |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第五十八条:“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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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车辆符合运营条件,道路运输证件在有效期内,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客运标志牌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道路运输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咨询电话
回答:0532-85819672(市南),0532-84887002(市北),0532-84632355(李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