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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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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实施主体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承办机构 市海洋发展局(已委托黄岛区海洋部门实施;已委托青岛蓝谷管理局...
基本编码 000115121005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908993000115121005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5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要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用海审批手续,项目用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项目用海的函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3楼358室
电话:0532-662096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503室
电话:0532-8588698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工程建设专窗Y1—Y9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查看原文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区域内开采海砂的; (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填海、围海以及投放人工渔礁等改变或者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至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对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其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在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者审核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或者复核的,应当至迟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的,应当至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议书或者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有审核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审批。 查看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2〕36号 二、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要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用海审批手续,项目用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查看原文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国海发〔2006〕27号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三)国防建设项目; (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 (五)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符合条件需要报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符合条件不需要报送的,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上级审查机关或审核机关: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第二十条 审核机关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用海,由其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经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审核机关作出项目用海批复,内容包括: (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积、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和期限; (三)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地点和期限; (四)逾期的法律后果; (五)海域使用要求; (六)其他有关的内容。 审核机关应当将项目用海批复及时送达海域使用申请人,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国发〔2018〕24号 三、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七)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违法违规围填海现状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国发〔2018〕24号 二、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三)严控新增项目。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 (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原则上,不再受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0〕85号 二、主要任务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各市负责组织本级和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分别编制市、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后,于7月底前分别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涉及划转事项的省有关部门。 各市原则上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划转事项基本一致。除没有相关职责权限的事项外,《指导目录》中的事项应全部划转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鼓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做好“自选动作”。对《指导目录》之外,经评估论证适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事项,原则上一并纳入清单。对划转事项涉及的关联事项,要按照“一链办理”的要求一并划转,并在清单中列明。各市按照简政放权要求,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与《指导目录》不一致的,纳入实际实施层级的清单。清单公布后,应保持划转事项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有关部门。 清单之外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接受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27项“海域使用权审核”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查看原文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查看原文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国海发〔2006〕27号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有非法新建用海设施的,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超面积填海的,收回非法所填海域,并处非法占用海域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未经登记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买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买受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违反本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分解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的; (七)泄露、变更标底、底价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第五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全章内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监督检查(全章内容)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项目用海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申请海域未设置、未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项目用海申请函 原件 2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海域使用申请书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原件 2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复印件 4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
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县级审查后,申请人按照要求向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组织现场踏勘、公示,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个工作日
受理 受理部门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材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项目用海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2.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收到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用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域使用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个工作日
审核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按照规定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1.初审。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对项目用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进行公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修改完善。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稿)进行公示。3.专家评审。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组织召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论证报告给出的结论是否可信、项目用海是否可行出具明确意见。专家组认为论证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修改后重新提交。4.征求意见。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5.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结合专家评审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项目用海的审查意见。 2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审批决定,审核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印发项目用海批复文件;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2个工作日
决定书送达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向申请人颁发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通知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领取海域使用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通过邮寄送达。 1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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