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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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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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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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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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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项目用海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申请海域未设置、未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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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海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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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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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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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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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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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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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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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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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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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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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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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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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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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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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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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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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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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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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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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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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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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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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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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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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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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海公益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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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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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相关政府或部门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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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海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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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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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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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出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
否 |
|
县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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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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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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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用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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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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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
否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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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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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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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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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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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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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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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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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县级审查后,申请人按照要求向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组织现场踏勘、公示,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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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 |
受理部门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材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1.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项目用海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2.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收到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用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域使用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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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按照规定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
1.初审。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对项目用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进行公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修改完善。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稿)进行公示。3.专家评审。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组织召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论证报告给出的结论是否可信、项目用海是否可行出具明确意见。专家组认为论证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修改后重新提交。4.征求意见。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5.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结合专家评审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项目用海的审查意见。 |
11 |
— |
| 审批决定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审批决定,审核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印发项目用海批复文件;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5 |
— |
| 决定书送达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向申请人颁发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通知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领取海域使用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通过邮寄送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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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海域使用论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序号 144“海域使用论证”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四)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结果名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结果样本:
下载
联系方式:0532-66209589
问题:设立海域使用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设立海域使用权,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用海申请函
2.海域使用申请书
3.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6.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7.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9.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10.授权委托书
11.受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