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全国人大 |
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9号公布 |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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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 |
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 |
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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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1号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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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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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3、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4、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5、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6、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7、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8、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9、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10、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11、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12、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13、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技工学校申报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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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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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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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在申请材料中下载。 |
否 |
拟设立技工学校举办单位的申办报告(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理(董)事会决议;营利性民办学校还需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在申请材料中下载 |
否 |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举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青岛市登记的公司营业执照可实行告知承诺、青岛市常住居民身份证可告知承诺 |
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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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营业执照或等级证书,出具单位:民政审批部门或工商审批部门 |
是 |
教学及实习场地承诺材料(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及学校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下载空表在旁边表格中下载。 |
否 |
办学资产及来源相关证明文件、固定资产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学校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及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3.需补正的申请材料属可容缺受理范围内的材料,申请人可自愿提出申请,做出容缺受理承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个工作日 |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 |
审查 |
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
2个工作日 |
综合各方面结论 |
决定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以书面方式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决定。 |
2个工作日 |
形成审批意见 |
办结 |
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制发许可决定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12348
行政诉讼
部门:市南区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51
本市审批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优惠政策
回答:学制教育,可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
问题:无
回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