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QZ
所属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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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实施主体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基本编码 370314002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568573098Q73703140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7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缴纳滞纳金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信息公开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302室; 青岛市民中心: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二楼社保综合受理窗口F07-26号; 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青岛国际人力资源产业园二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分中心; 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沧分中心。
电话: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市南社保分中心0532-85971821;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分中心0532-83668991、0532-83668975;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沧分中心0532-87050101;民生服务热线:0532-1233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电话:0532-85769278
受理地点 青岛市民中心: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二楼社保综合受理窗口F07-26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分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青岛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沧分中心: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收取滞纳金 收取滞纳金 检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工作日 收取滞纳金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社会保险滞纳金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回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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