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收取滞纳金 |
收取滞纳金 |
检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0工作日 |
收取滞纳金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社会保险滞纳金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回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