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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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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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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实施主体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4003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568573098Q3370714003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4,5,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99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实施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即报即办,对于不能一次办好,20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名称 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市南分中心: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二楼人社业务窗口;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分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青岛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沧分中心: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
电话: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市南社保分中心0532-85971821;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分中心0532-83668991、0532-83668975;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沧分中心0532-87050101;民生服务热线:0532-1233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电话:0532-85769278
受理地点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市南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二楼人社业务窗口;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北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青岛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公共服务大厅A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沧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7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6〕92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查看原文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文件规定的符合提前退休的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登录政务服务网下载空白表格,填写表格后提交。
职工档案(含养老保险手册) 原件 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办理完成 国家规定 1工作日 办结完成
公示 公示结果 国家规定 5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
办理 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国家规定 10工作日 审核通过
申请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4工作日 受理通过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正常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工种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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