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 |
教育部 |
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
查看原文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号)》 |
教育部 |
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
查看原文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中发〔2018〕39号 |
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 |
国办发〔2018〕80号 |
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国发〔2016〕81号 |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
查看原文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
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 |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查看原文 |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中发〔2018〕39号 |
六、完善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过程监管。
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
查看原文 |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国发〔2016〕81号 |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年检材料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材料受理 |
无 |
1个工作日 |
受理 |
审核 |
材料审核 |
相关法律法规 |
18个工作日 |
审查结论 |
办结 |
年检结论 |
相关法律法规 |
0个工作日 |
告知年检结论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在哪可查询?
回答:您可向民办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咨询年检结果。
问题:对年检不合格单位处理有何规定?
回答: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问题:对民办学校开展年度检查的依据有哪些?
回答:《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