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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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基本编码 000112104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121040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 个自然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3-09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在线客服
邮箱:shswsp3@qd.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3-09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0〕85号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查看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查看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查看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查看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查看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查看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查看原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部门颁发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原件 3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原件 2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职业情况证明(无职业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具
同意接收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由拟执业的法律服务所出具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合格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学历证书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近期二寸证明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申请人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审批机关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责执业核准申请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3个工作日
审核 各市司法局或行政审批机关对县区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符合执业条件的,且材料齐全的,提交办结环节 3个工作日
办结 作出执业核准许可,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符合执业条件,且材料齐全 2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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