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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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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新办)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23132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231320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1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在线客服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查看原文
《医师法》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查看原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目的;   (二) 具体项目;   (三) 地点;   (四) 时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 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查看原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目的;   (二) 具体项目;   (三) 地点;   (四) 时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 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查看原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查看原文
《医师法》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查看原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查看原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取得医师资格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短期行医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来华短期行医医师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身体健康情况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港澳台医师)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
近6个月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补齐补正、接收 个工作日
受理 形式审查 受理、不予受理 个工作日
办结 制作许可文书 发放许可文书 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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