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查看原文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无 |
序号:14;职业资格名称:建造师;实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查看原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查看原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0号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4项:二级建造师审批,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查看原文 |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
— |
建市[2007]101号 |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
查看原文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 |
人发[2002]111号 |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
查看原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
— |
建市[2008]48号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学历证书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教育部门核发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初始注册申请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注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①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企业,聘用企业审核并加盖公章。②申请注册人将经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上报至所聘用企业。③聘用企业(法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对申请注册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后完成网上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
材料完备 |
个工作日 |
— |
受理 |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
4个工作日 |
— |
办结 |
作出办理决定 |
申报信息符合要求 |
1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 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