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共同实施部门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咨询电话 82871289
服务材料 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服务内容.doc; 材料下载

法律依据
1、 《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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