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无障碍浏览
登录
注册
|
青岛政务网
青岛市
站点切换
全部
权力事项
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
首页
办事服务
结果公示
办事咨询
监督评议
公共资源
非税缴费
在线服务
电子证照专区
统一政务专递
中介超市
智慧审批
好差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办事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编码
所属部门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实施对象
个人和企业
本事项支持
事项公开
我要收藏
公共服务事项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咨询电话
82871289
服务材料
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服务内容.doc;
材料下载
法律依据
1、
《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办理流程
无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