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青岛市物价局 承办机构 市物价局
事项名称 价格举报投诉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共同实施部门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咨询电话 12358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2、 《青岛市价格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及时处理、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3、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
办理流程
1、受理 审查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举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交办、转办
2、办理 对受理的举报进行调查落实,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3、回复 依法将办理情况回复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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