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
承办机构 |
市环保局 |
事项名称 |
省内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创建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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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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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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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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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287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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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28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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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41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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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材料 |
省内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创建服务指南.docx;
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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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受理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
2、在青岛市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平台上注册用户,并按照监管平台填报内容及格式要求如实填报企业概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通过。
3、进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按照青岛市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平台填报内容及格式要求如实填报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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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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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信息填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在青岛市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平台上注册用户,并按照监管平台填报内容及格式要求如实填报企业概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
2、备案通过 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通过。
3、联单创建 通过监管平台自行创建省内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