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
青岛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青岛市公安局 |
事项名称 |
居住证办理 |
服务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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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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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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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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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32-665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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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2-96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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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各公安机关派出所
受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日:上午9:00到11:30 下午13:30到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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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
《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2、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
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32号)
受理条件
1、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后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重新登记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1、本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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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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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我市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其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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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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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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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作为领取居住证的凭证。 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作为领取居住证的凭证。
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延期原因通知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