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建对象。具有下列功能的单位和场所皆可申报环境教育基地:1.具有公众环境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场所。2.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动植物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3.环境监测站、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点等环保功能场所。4.企业、场矿、社区、生态园区等环境友好单位场所。
2、创建条件。环境教育基地应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社会效益,能对社会公众开放,并符合下列条件: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申报前三年内未受过环保行政处罚。2.具备适合公众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并结合当地环境资源条件与特色,设计提出完整的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方案。3.配有专门负责参观讲解的机构或人员,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为公众参观提供讲解服务,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4.申报单位应有固定的资金渠道和管理制度,保证对外正常开放及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施内容和具体要求,有固定的开放时间。5.申报单位每年定期组织职工参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环境教育基地年度活动计划,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环境文化活动,档案资料齐全。6.申报单位应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
1、申报 创建单位递交申报材料---各区(市)环保(分)局受理
2、初审、上报并组织实施创建 各区(市)环保(分)局初审并初审合格单位材料---市环保局宣教中心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3、验收及命名 市环保局宣教中心组织专家验收---对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教育基地印发文件,进行命名
4、召开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现场观摩暨总结表彰会 市环保局宣教中心组织召开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现场观摩暨总结表彰会,宣读命名文件、颁发奖牌、交流经验、总结部署工作任务